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河北省希望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希望工程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发起并与其授权的各级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宗旨是:以民间的方式,动员海内外财力物力资源,建立基金,资助贫困地区的失学少年继续学业,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促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希望工程是在全国范围实施的社会公益活动,具有内函的特定性、实施的整体性、管理的规范性和动作的合法性。
第三条 中国青基会是全国希望工程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河北省青基会(河北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受中国青基会的委托负责河北省希望工程实施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希望工程河北省助学基金是经中国青基会批准,为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继续学业,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促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是全国希望工程基金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希望工程资助项目
(一)设立希望工程助学金,为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失学或即将失学的少年提供书本费,资助其完成小学学业;
(二)设立希望小学建设发展基金,资助贫困地区乡村小学校改造危旧校舍,改善教学条件,或资助贫困地区没有小学的乡村新建小学校,并统一命为“希望小学”。
(三)设立希望工程奖学金,资助贫困地区考入大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继续深造;
(四)其他符合希望工程宗旨的项目。
上述(一)、(二)项为希望工程宗旨的项目。
第六条 实施希望工程必须建立严密高效的工作机构和工作系统,配备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队伍,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和实施管理能力。
第七条 实施希望工程必须照章办事,规范管理,赏罚分明,在实施管理系统内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八条 实施希望工程必须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应加强自我监督,主动自觉地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定期审计并公布结果。
第十条 为保证希望工程健康、稳定、持久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希望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及中国青基会有关希望工程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希望工程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希望工程的工作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一条 全国希望工程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是中国青基会。河北省青基会(河北省希望办)受中国青基会的委托,负责河北省希望工程实施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是河北省境内唯一合法的,能以“希望工程”名义组织各种募捐活动和接受希望工程捐赠的专门机构。
第十二条 凡承担希望工程资助任务的市、县,都应设立专门的希望工程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市、县希望工程工作机构的名称一般为:河北省××市、县希望工程办公室。接受市、县希望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和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及同级团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 省希望工程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主要负责人正职1人、副职1-2人,并设立专职财务人员和计算机人员。
市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应少于3人,主要负责人正职1人,并配备财务人员。
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并保证其在希望工程工作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同时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乡(镇)、学校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和人员视工作需要而定,一般由团干部、少先队总辅导员担任。
第二节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规范操作,保证希望工程的健康发展,并依法对一切侵害希望工程声誉的行为进行斗争,追究其责任,维护希望工程的崇高声誉。
第十六条 河北省青基会根据中国青基会及团省委的统一部署,制定全省希望工程的发展规划、实施原则和管理规范,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地方希望工程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审定各类“希望工程”募捐筹资活动,接受社会各界为“希望工程”的捐赠;直接承担对全省贫困地区的资助任务。
第十七条 市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应根据省青基会的要求,积极筹集资金,并统一纳入希望工程资助管理的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县及县级以下希望工程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做好希望工程的基础管理工作,即搞好调查摸底,选定救助以象;确保助学金、希望小学建设款和其他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妥善落实;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组织受助学生向捐者复信,反馈工作成果;做好宣传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上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必须加强对下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都应严格执行有关希望工程资金管理的规定,对希望工程资金管理的好坏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节 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不得从希望工程捐款中列支。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一)上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下拨的工作经费以入其他专项经费;(二)政府等部门匹配的专项工作经费和补贴;(三)专项赞助款;(四)增殖收入;(五)其它收入。
第二十二条 希望工程工作机构经费开支的范围包括:(一)希望工程筹资和救助活动的工作经费、宣传经费;(二)办公经费;(三)下拨工作经费;(四)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和福利等。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开支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行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三章 希望工程的基金管理
第一节 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希望工程高全国基金并在省(市、区)、省级单位(系统)分设省级基金。
第二十五条 希望工程河北省助学基金是全国希望工程基金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希望工程一般不设市级基金。如需设立,必须经省青基会审批,并报中国青基会备案。希望工程不设立县级基金。
第二十七条 设立希望工程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管理希望工程基金的责任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二)有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三)开设希望工程助学基金专门账户,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四)有明确的筹资、救助目标及有效的保证措施;(五)长期承担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的义务;(六)接受上级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则。
第二节 基金的筹集
第二十八条 受中国青基会的委托,河北省青基会在省内外向赞成希望工程宗旨的团体、人士募捐,筹集希望工程河北省助学基金。希望工程市县级工作机构未经河北省青基会的批准,不得与其他单位采取义卖、义演、义展等形式进行合作筹资,不行自行或委托下级团组织或其他单位进行筹资。
第二十九条 筹集希望工程资金必须遵循佥、自愿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三十条 采取有奖募捐形式筹资和到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募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有意以义卖、义演、义展等方式为希望工程筹资的单位,必须在中国青基会或河北省青基会向其颁发《赞助希望工程义卖活动许可证》,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希望工程工作机构接受捐款、捐物,均需履行捐赠手续,开具正式收据。有捐赠意向、尚未实施捐赠的,捐、受双方可签署《捐赠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 向希望工程捐款多少不限。对捐款数额较大且捐赠者有要求的,可按捐方意愿在希望工程基金中设立专项基金。在希望工程河北省基金中设立专项基金的,其基数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外币等值)。
第三节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青基会根据中国青基会的有关规定,对全省希望工程所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定统一规范,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根据希望工程宗旨筹资建立的基金统称为希望工程基金。主要类别包括希望工程助学基金、希望小学建设发展基金、希望工程奖学基金。
第三十六条 希望工程基金必须全部用于与希望工程宗旨相符的事业,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对希望工程基金的使用应进行动态管理,下拨的各种款项应用及时、全额转拨到位,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使用有明确意向性的捐赠,应尊重和满足捐赠者的要求,但原则上不得超出希望工程的实施范围和特定内容。
第三十九条 对希望工程捐赠物品,应进行清点登记,折款入账,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手续。捐赠物品可根据国家规定用于转赠、奖励等;对捐物资不能直接用于资助对象的部分,可以进行调换,也可通过委托拍卖将其转化为现金,但不得自行选售。
第四节 其他
第四十条 全省各级共青团组织、市、县希望工程工作机构,经省青基会同意可以开展希望工程的筹资活动。所筹资金,必须全额上缴,进入希望工程河北省基金,不得结存或直接安排资助。
对于市县所筹资金,在全额上缴后原则上用于本地区的资助项目。
第四十一条 筹资活动期间,应对接受的捐款设专户,由专款财务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凡承担资助款拨接转拨任务的地方,都应执行全国统一的财务管理规范,设立希望工程专门账户,并配备配备财务人员进行管理,或委托财政部门代收代支。
第四章 希望工程的资助管理
第一节 资助小学生完成小学学业
第四十三条 享受希望工程助学金的小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贫困地区因家庭贫困从未入学、中途失学或即将失学的小学学龄儿童;
(二)学生本人有强烈的上学愿望,家庭积极支持其上学;
(三)智力正常。
第四十四条 符合前条规定的从未入学或失学的儿童,女童、孤儿和智力正常、有一定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应优先安排资助。
第四十五条 资助对象产生的程序:
(一)由学校和村委会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上级分配的救助名额,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提出待资助对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评议后填写《待资助学生登记表》,报乡(镇)希望工程工作机构。
(二)乡(镇)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对待资助对象进行复查后,将确定的名单报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审定。
(三)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对《待资助学生登记表》及待资助学生的《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审定汇总后,报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安排资助。
第四十六条 资助分结对资助和基金资助两种形式。
(一)结对资助是指捐赠者通过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的安排,与受助学生建立直接联系,形成一对一的资助。它又分一次捐款结对资助和分次捐款结对资助。
1.一次性捐款结对资助:即捐赠者将受助学生小学所需书本费一次性捐赠给省希望工程办公室,由其分学期划拨给受助学生所在学校。
2.分学期结对救助:即由捐赠者每学期按规定将助学金直接寄送受助学生。此种救助由县希望办直接安排结对。并将结对情况定期上报省希望办。
(二)基金资助是中国青基会或省希望工程办公室从社会一般性(无指向)捐款中列支助学金,安排资助,受助学生没有直接对应的捐赠人。其助学金的下拨方式与结对资助的拨款方式相同。
第四十七条 省希望工程办公室根据捐款者的意愿和《待资助学生登记表》,按照希望工程管理程序进行结对后通知各县,并填写《希望工程结对救助卡》,寄发给结对双方,使之建立联系。
第四十八条 受助学生所在学校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受助学生颁发《希望工程结对救助卡》,向受助学生宣传希望工程的宗旨意义,激发学生发奋学习的热情。
第四十九条 受助学生所在学校应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培养和管理,指导学生给捐赠者复信,保证受助学生留得住,学得好。建立健全受助学生档案,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资助。
(一)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业者;
(二)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能保证继续学业者;
(三)品学不好,连续两次留级者。
第五十一条 中止资助的动议,由受助学生所在学校提出,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审定。若受助学生有明确的捐赠者,县级机构应事先向捐赠者介绍情况和处理意见,征得同意后方可中止。若捐赠者提出调换受助学生,由县级机构重新安排结对。对受助学生中止资助或调换,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及时上报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对资助管理档案进行变更。
第五十二条 助学金和工作经费必须严格管理,妥善使用。
(一)助学金标准由中国青基会统一确定。
(二)每年新学期开学前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将受助学生的助学金如数下拨到市或县,由县希望工程办公室转拨到学生所在学校。县希望办在转拨助学金的同时,应与接转单位签署《河北省希望工程助学金使用保证书》。
(三)助学金原则上用于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书本费用。如有节余可为学生添置必要的学习用具。助学金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或家长,由受助学生所在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四)受助学生所在学校必须设专帐专人管理助学金,并对助学金的使用情况逐人逐项登记填写《河北省希望工程受助学生助学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并留存备查。
(五)凡有救助任务的希望工程实施县,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将根据救助任务的大小、工作的优劣奖励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同时要求实施县接受助学生的人数,由县财政匹配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每个学生每学期2—3元的标准匹配)。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统一安排使用,但应首先保证受助学生的复信等费用。
(六)市或县希望工程办公室在接到省希望工程办公室的拨款后,必须在五日内将助学金和工作经费分别开具正式收据寄送省希望工程办公室。
(七)县希望工程办公室对救助情况要实施动态管理,在每学期助学金发放完毕后,应尽快(一般在四月、十月底前)写出《助学金发放情况报告》,如实填写《河北省助学金发放核对报表》报省青基会,对助学金误拨等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纠正。
(八)对由于年级错报,中止资助等原因多拨至各县的助学金,各县在上报《助学金发放核对报表》的同时,返还省希望工程办公室。
(九)对受助学生中留级一年者,原则上不再追加助学金。如有特殊情况需追加助学金者,需由学校出具申请材料经县希望办核实,报助学金拨付机构批准,方可追加一年助学金。
第五十三条 组织捐受双方进行经常的联系,不负捐赠者的爱心和期待,是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的重要职责。
(一)凡受到结对资助的学生都必须通过复信等形式与捐赠者保持经常联系。
(二)受助学生向捐赠者写信时,应表达如下内容:(1)介绍自己和家庭的基本情况;(2)汇报学习成绩;(3)向对方表示感谢;(4)表达自己将刻苦学习、不负期望、立志成才的决心。
(三)捐受双方的联系,由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检查督促,学校具体组织落实。
(四)凡有受助学生的学校,都应有专人负责学生与捐赠者的联系工作,并指定一名或几名责任心强的教师具体负责指导受助学生复信。对复信有困难的低年级学生,可由教师代为拟稿,学生抄写;或教师代为写信,学生签名,并在信中注明是教师拟稿或教师代复的。
(五)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都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受助学生与捐赠者的互访提供方便和服务,互访费用原则上由捐赠者承担。
(六)学生复信所需的各种费用一律从希望工程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增加学生和学校的负担。
(七)受助学生和学校与捐赠者联系时,不得向捐赠者提过分要求。
(八)对海外捐助者的复信应经县希望办把关,复信语言要适当得体,不卑不亢;复信由县希望办统一寄出,或按省希望办有关具体要求办理。
(九)对于在押犯人等特殊的捐赠者,原则上不安排学生个人直接联系,而以学校名义进行;联系时语言要适当得体。
(十)学校及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应做好捐受双方联系情况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并于每学期末将情况报告省希望工程办公室。
第二节 资助建设希望小学
第五十四条 中国青基会及河北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对选定的贫困县乡村小学予以资助,帮助其改造危旧校舍或新建学校,并统一命名为“希望小学”。
对希望小学的援建,分中国青基会援建和省或市希望工程办公室援建两种。新建学校的,省或市希望工程办公室援建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改造危旧校舍的项目,省或市希望工程办公室援建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资助建设希望小学,除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划拨援建资金外,受助方应从实际出发,依据工程总造价匹配资金,并保证落实到位。
第五十五条 社会捐资援建希望小学,可以是独资援建,也可以是合资援建。
第五十六条 希望小学原则上应建在贫困县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校应为乡村完全小学,学生不应少于200名;
(二)学校建设庆符合新农村和乡镇总体规划要求,既要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又便于形成一定规模,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社会效益。
(三)校址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属于海外捐资援建的希望小学,校址应选在国家确定的开放地区,以便于捐赠者的往来。对捐赠者有明确建校选点意向的,应尊重其意愿。
第五十七条 希望小学建设申报程序:
(一)符合希望小学建设的单位,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提出建校申请报告,填写中国青基会或省青基会统一印制的《希望小学项目申请表》,一并上报省希望工程办公室。
(二)申请报告应包括:1、所在地(乡、村)基本情况;2、建校理由、规模、可行性论证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3、拟建希望小学现在基本情况;4、申请资金及地方筹资情况,并附下列附件:(1)资金(含自筹配套资金)预算方案;(2)建校设计图纸;(3)原学校的全景图片资料;(4)落实自筹配套资金的银行资信证明。
(三)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对建校申请报告和《希望小学项目申请表》进行审定后,向援建单位推荐或上报中国青基会。
(四)援建单位认捐后,属中国青基会推荐的,由中国青基会、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县级人民政府三方签定建校协议书;属于省希望工程办公室推荐的,由省希望工程办公室与县级人民政府签定建校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以确保希望小学按期、按质建好。
(五)希望小学建成后,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向推荐方提交学校建设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新校照片,以便向捐赠者提供。
第五十八条 捐赠者直接通过市、县希望工程工作机构捐建“希望小学”,相关市、县须及时向省希望工程办公室书面报告,学校建成后应填写由中国青基会统一印制的《地方援建希望小学备案报告表》,报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五十九条 希望小学的援建资金由硬件建设款和软件建设款两部分组成。其中,硬件建设款占援建资金的90%,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用房建设;软件建设款占10%,进入希望小学建设发展基金,用于后期的校园经济、师资培训、教学交流、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条 希望小学的硬件建设款原则上分三次划拨。第一交于建校协议签署后划拨,第二次于工程建设过半后视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适时划拨,第三次于工程建设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划拨。若捐赠者采取视工程进度分多次捐款的办法,则拨款方式视捐赠者的拨款方式而定。
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应保证建校款及时转拨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无故滞拨或挪作他用。
希望小学获准建设后,所在县须以财政拨款方式为县希望工程办公室匹配希望小学建设专项工作经费,数额不低援建资金总额的2%。建校资助款中不得列支工作经费。
第六十一条 希望小学建设期限:从奠基到竣工不到过10个月,从签署建校协议到竣工不超过12个月。
第六十二条 希望小学奠基或竣工时,应提前通知推荐方,以便与捐赠者取得联系。奠基原则上不举行仪式。若捐赠者有要求,可在竣工时举行一次仪式。仪式应节俭,力戒铺张浪费。
第六十三条 建成后的希望小学统一命名为“××县希望小学”,或根据捐方意愿确定校名,并授发统一规格的校牌。如同一个县建有两所希望小学,其第二所希望小学的命名应在县名之后编序号或加缀乡(村)名称,以示区别。
第六十四条 希望小学建成后,应在校园内刻立碑记,镌刻捐赠者捐资建校的功绩,以昭后人;捐款在5万元以上的捐赠者如有要求,除在校内刻立碑记外,还可以在希望小学名称前加冠捐赠者之名或捐赠都提议的其他名称。
第六十五条 希望小学以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为主,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对希望小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十六条 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应帮助希望小学加强后期建设。抓好学校环境的绿化和美化,为师生的工作、学习、生活、娱乐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应注意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完善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校训和校歌。
第六十七条 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应配合当地教育部门加强希望小学的师资队伍建设,配备一支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的教师队伍,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希望小学的教师,开展教学交流、观摩考察等活动,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十八条 希望小学应坚持面向世界、面积未来、面向现代化,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十九条 凡中国青基会或省希望工程办公室援建和捐赠者直接通过市、县希望办捐建并已经认定备案的希望小学均纳入全国或省希望小学管理系列,享受同等待遇,并自然成为全国或省希望小学联谊组织的成员。
第七十条 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应经常对希望小学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优秀的希望小学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希望小学的优秀教师可以优先参加全国或省“希望工程园丁奖”的申报和评选。
第七十二条 希望小学每年应向援建审批机构填写年报表,自觉接受新闻单位的采访和捐赠者的咨询。
第七十三条 希望小学与捐赠者建立联系。联系的内容包括:(一)对捐方捐资助学的善举表示感谢;(二)汇报学校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进展情况;(三)汇报学校的发展规划。
第三节 资助大、中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十四条 希望希望设立特别奖学金,对少数学业优异家庭贫困的大中学生进行资助。享受希望工程奖学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处贫困农村、家庭特别贫困、本人品学兼优且愿意继续学习的大、小学生;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第七十五条 希望工程奖学金获得程序:
(一)中学生奖学金由学生本人的学校团组织提出书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团组织提交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核定后,填写中国青基会统一印制的《希望工程奖学金申请表》一式四份,报省委希望工程办公室审批。
(二)大学生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高校团委核定后,填写《希望工程奖学金申请表》一式四份,报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审批。
(三)希望工程奖学金一经审批,即通知有关单位及学生本人,并向学生颁发中国青基会统一印制的《希望工程奖学金受助证书》。
第七十六条 希望工程奖学金用于解决中学生的学习费用和大学生的学习、生活费用之不足。奖励数额由中国青基会确定,全国统一执行。
第七十七条 希望工程奖学金由中国青基会或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分学期划拨。其具体方式为:
(一)中学生的奖学金由中国青基会或省希望工程办公室按学期逐级划拨到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及时发给学生本人。
(二)大学生的奖学金由设立奖学金的中国青基会或省希望工程办公室通过邮局发给学生的所在学校团委转学生本人。
第七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奖学金。
(一)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足以保证学生完成学业者。
第七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
(一)品学表现不好,有违法违纪行为且受到处分的;
(二)学习成绩不好,一学期中有一门功课不及格且又不刻苦努力的;
(三)中途退学的。
第八十条 中止或取消奖学金的协议,中学生由所在学校团组织提出,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认定,报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备案;大学生由所在的高校团委提出,报省希望工程办公室认定。
第八十一条 中止或取消奖学金的时间,从确认后的下一个学期开始执行。
第八十二条 中学、大学团委每学期均要对受助学生的品行表现、经济状况、学习成绩等进行检查,对应中止或取消奖学金的学生,应及时上报确认。
第五章 希望工程的监督
第一节 监督的内容
第八十三条 希望工程的监督,以基金管理和资助管理为核心,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筹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是否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配备财务人员,健全财务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下(转)拨的款项是否及时、全额到位,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四)各项费用开支的范围、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希望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受助地区有效地宣传希望工程;
(六)受助学生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并进行有效的动态管理;
(七)是否按要求组织受助小学生向捐赠者复信,建立正常的联系;
(八)希望小学的建设,是否进行科学规划,有无设计图纸和资金预算方案,地方匹配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工程建设是否按质按时完成,是否有财务决算报告和县以上的验收报告;
(九)是否建立健全希望工程的档案资料;
(十)希望工程工作机构人员是否廉洁奉公、勤奋工作、热情服务。
(十一)对建有基金的希望工程工作机构,除上述监督内容外,还包括:
(1)基金的设立是否合规,是否建立基金管理机构;
(2)是否执行全国统一的《希望工程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报表制度;
(3)基金增殖方式和收是否合法,其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5)是否执行全国统一的资助标准。
第二节 自我监督
第八十四条 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应强化监督意识,加强监督工作,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第八十五条 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应定期或随时进行财务工作的检查的考核,包括内部自查和自上而下的检查。定期的财务检查和考核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局面报省希望办。
第八十六条 省、市、县希望工程工作机构每年都应对下一级希望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市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将对各县市的检查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希望办。
第三节 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七条 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每年1月20日应举办一次社会监督活动,邀请捐赠者代表、新闻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进行监督,公布收支账目。同时,应随时接受社会的监督、质询和建议。
第八十八条 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应主动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每年度至少审计一次;审计结论要上报上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希望工程的奖惩
第一节 奖励
第八十九条 设立“希望工程建设奖”,表彰奖励希望工程实施系统内在宣传、组织、实施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机构和个人。
第九十条 希望工程建设奖励方式包括: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荣誉证书;
(三)颁发奖品;
(四)其他奖励方式。
第九十一条 希望工程建设奖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九十二条 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可根据情况增设其他奖励类别,包括对系统外为推动希望工程做出杰出贡献并产生重大影响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节 处罚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给希望工程带来不良影响、工作损失和严重危害者,应给予处罚。
第九十四条 处罚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掌握。
第九十五条 处罚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在希望工程实施系统内部通报批评;
(二)将受罚原因及处罚结果通报受罚机构的主管上级有关部门;
(三)将受罚机构所在地区减少或取消年度救助指标及工作经费;
(四)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披露;
(五)向当地党政领导或组织部门建议撤免希望工程工作机构负责人职务。
第九十六条 对于在希望工程实施中严重违法违纪的机构和个人,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从严查处,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对于任何非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及个人盗用“希望工程”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以牟取私利的,应坚决予以制止。对情节严重者,诉诸法律。
第七章 希望工程的档案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九十八条 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都应遵照有关法规和专业要求,建立、管理好希望工程的档案,保证希望工程档案资料全面、准确,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第九十九条 各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都应配备专人管理档案,并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一百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希望工程档案的交接、借阅、归还、使用等规章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档案工作应予指导、检查,促使其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一百零二条 希望工程档案原则上可以向全社会开放,以利于社会监督。
第二节 建档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凡属反映希望工程发生、发展的一切文字材料、票证账薄、图片、音像磁带以及计算机存储的各种信息资料等均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和规范,予以建档。
第一百零四条 建档范围具体包括:
1、希望工程的基金管理档案;
2、有关捐赠者基本情况和捐赠过程的资料;
3、助学金、奖学金的分配安排资料;
4、希望小学的建设、管理资料;
5、反映受助者情况的资料;
6、希望工程的宣传活动、新闻报道资料;
7、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文件资料;
8、希望工程财务管理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财务管理的制度、条例;
9、有关希望工程工作的文件、会议材料、会议记录、领导指示、专题报告、表彰奖励、大事记等资料;
10、有关希望工程的其他资料。
第一百零五条 希望工程市级以上的工作机构应根据希望工程建档范围全面建档。县级机构对自身所涉及的内容也应建档。
第一百零六条 县以下的工作机构对以下材料,必须建档。
(一)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必须建档的材料;
1、已经批准实施救助学生的《河北省希望工程助学金申请表》、《待资助学生登记表》;
2、《捐赠方和受助方结对情况一览表》;
3、《受助学生品学情况登记表〈学生学期品学情况通知单〉》;
4、来信来访接待处理材料、情况报告;
5、希望小学建校申请报告、建校协议书和《希望小学年报表》;
6、《希望工程助(奖)学金收支账》、签领手续;
7、《希望工程经费收支账》;
8、《助学金发放校对报表》;
9、《希望工程助学金使用保证书》。
(二)乡级工作机构必须建档和材料:
1、经批准救助的《待资助学生登记表》;
2、《捐赠方和受助方结对情况一览表》;
3、《收转助(奖)学金明细表》。
(三)学校必须建档的材料:
1、《待资助学生登记表》;
2、《受助方和捐赠方结对及联系情况一览表》;
3、《受助学生品学情况登记表〈学生学期品学情况通知单〉》;
4、《助(奖)学金收支账薄》;
5、《希望工程受助学生复信登记册》。
第三节 希望工程的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希望工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
1、凡是本单位的会计凭证、账薄、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均应归档;
2、会计凭证按月汇总装订成册,并按时间顺序整理编号。会计凭证及附件齐全后,装订整齐,并填好凭证封面,注明年度、月份和起止日期,起止号码,年度终了统一归档;
3、会计账薄,按年度进行整理归档,归档时要按账薄的类别进行并撤出空白账页,依次编号;
4、会计报表,按年度立卷归档,年度报表要求季、月报表分别立卷编号;
5、会计资料要分门别类整理,按季装订成册。
第一百零八条 希望工程会计档案的保管
1、会计档案应放在有加锁的文件柜中保存,并按年度月份依次码放,在文件柜标签上注明存放的目录。
2、会计档案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输移交手续。
3、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时,要建立移交清册,经手人要签字盖章,以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4、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失散和泄密。
第一百零九条 希望工程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
年度报表(永久保存)
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25年)
辅助账总分类账,明细账(15年)
季、月度报表(5年)
固定资产报表卡片(5年)
文字分析材料(3年)
第一百一十条 希望工程会计档案的借阅
1、建立会计档案调阅登记本。
2、内部人员借阅要在会计档案调阅登记本上签字,并限期归还。
3、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出借,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经主管单位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一百一十一条 希望工程会计档案的监督销毁
1、建立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由财务主管提出销毁意见,严格审查,编制清册,报单位领导审查和省希望工程办公室批准后方能销毁。销毁时应由档案部门、财务部门及主管领导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
3、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以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务为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希望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希望小学建设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希望小学服务商标的授权与使用
第三章 资金的募集与管理
第四章 资助条件
第五章 资助项目的管理
第六章 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七章 校牌与碑记
第八章 监督
第九章 资助项目的撤销
第十章 学校管理
第十一章 对捐赠人的服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希望小学在合法、诚信、公开、高效的原则指导下开展建设工作,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是希望工程和希望小学服务商标所有人,中国青基会为援建希望小学开展的筹款、基金管理和资助活动,适用本规则。经授权许可使用希望工程和希望小学服务商标的地方青基会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希望小学的援建坚持雪中送炭、量力而行、以人为本、建设与扶持并重的原则,希望小学应建成安全实用、校园整洁、富有特色、基本功能齐备的乡村小学。
第二章 希望小学服务商标的授权与使用
第四条 中国青基会是希望小学服务商标持有人,依法享有希望小学服务商标专用权。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希望小学建设的需要,中国青基会通过与省级青基会签定《希望工程和希望小学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依法规范希望小学的筹资、建设等各项事宜。
第六条 希望小学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被授权许可使用该服务商标的地域内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切实履行保护希望小学服务商标的责任。
第三章 资金的募集与管理
第七条 资金的募集
(一)中国青基会及希望小学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依法面向社会募集希望小学建设资金。募集资金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
(二)资助建设希望小学的捐助标准由中国青基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捐款数额较大、有长期捐助意愿的捐赠人,可设立以捐赠人指定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三)接受捐赠须与捐赠人依法订立捐赠协议。
(四)接受捐款、捐物,均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印的《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或《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
(五)捐赠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建设希望小学筹款,须经中国青基会授权。
第八条 资金的管理
(一)中国青基会对全国希望小学建设资金的使用制定统一规则,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希望小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三)希望小学建设资金必须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专账,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
(四)希望小学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统一执行中国青基会制定的年度统计制度。
(五)希望小学捐款总额中的10%作为受赠人的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
第四章 资助条件
第九条 申请希望小学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校应为乡(镇)村完全小学(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资助对象可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幼儿园,建成后分别命名为希望学校、希望幼儿园)。希望小学建设要符合县级教育长远规划和总体布局。
(二)学校存在危房或因学生规模扩大,急需新、改(扩)建、修缮。新、改(扩)建、修缮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
(三)希望小学的建设资金,除中国青基会提供的资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匹配。向中国青基会申请援建希望小学的学校,可同时接受其它社会捐赠。但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须向中国青基会提交其它社会捐赠人同意不对学校进行任何形式命名,并同意中国青基会对学校予以单独命名的证明性文件。
(四)希望小学项目受助县须在希望小学援建项目立项后,成立希望小学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教育局、团委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教育局为希望小学选址、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的责任部门。团委负责希望小学捐款的落实、工程进度月报、资料汇总和对捐款人的服务等协调联络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为县级团委提供不低于捐赠额2%的希望小学建设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不得从希望小学捐款中列支。
第五章 资助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凡符合第九条所述条件的学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省级青基会向中国青基会申请并填写《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申请书》。
第十一条 中国青基会组成专门评审小组负责受助学校的评审工作,在公平、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原则指导下,通过评审制度确定受助学校。中国青基会对确定的受助学校,下发《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通知省级青基会,由省级青基会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级青基会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希望小学资助项目规划设计书》并与中国青基会签署《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确立以中国青基会、省级青基会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签订的《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为标志。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从中国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之日起到签署协议书的时限不得超过四个月。县级人民政府在四个月内不能完成协议签署工作,资助项目自动撤销。若遇特殊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在四个月内无法完成协议签署工作,须在四个月的期限内,以文字形式做出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通过省级青基会向中国青基会书面报告,核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受益人代表,对希望小学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规划、设计、进度、资金、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希望小学建设自中国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之日起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的时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在中国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后,地方政府因不可预见的自然或因行政区划变更,教育布局调整等因素,致使必须对原申请资助学校作出调整,县级人民政府须在中国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后的一个月内作出书面说明,同时提交新申请学校的《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申请书》通过省级青基会报中国青基会。中国青基会审核通过后,发文取消原资助立项,并对新申请的学校重新履行立项手续。
第六章 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希望小学资助资金实行报账制,每所学校报账金额以《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中约定的资助金额为准。中国青基会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经省级青基会报送的《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审计报告》)且审查合格后,向省级青基会一次性全额划拨资助款。
若审计后核定的总造价高于《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总造价,中国青基会按协议约定的资助金额拨付资助款,超出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中国青基会拨付资助款后,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不得存在资金缺口。
若审计后核定的总造价低于《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总造价,中国青基会按实际总造价核减、拨付资助款。核减后的剩余资助款继续用于对该学校的资助,但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学校实际需要通过省级青基会向中国青基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国青基会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
省级青基会在收到中国青基会划拨的资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一次性划拨至县级人民政府,并将拨款凭证复印件以传真方式报送中国青基会。
第十八条 中国青基会在向省级青基会划拨希望小学建设资助款时,向省级青基会发出拨款通知,同时抄发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中国青基会划拨的希望小学建设资助款中不得列支公关、招待等费用。
第七章 校牌与碑记
第二十条 希望小学建成后须悬挂希望小学校牌和树立爱心碑记。建设希望小学须执行中国青基会《希望小学视觉识别系统(VI)》,包括校牌、爱心碑记、旗杆和校门设计。
1、校牌。校牌分两种,一种安装在校门,另一种安装在学校主体建筑上,按《希望小学视觉识别系统(VI)》的要求由各地自行制作。
2、爱心碑记。希望小学须在校内树立爱心碑记,铭记捐赠人捐资助学的义举,昭示后人。碑记设计依据《希望小学视觉识别系统(VI)》的要求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制作。
碑记文字可以按以下三种方式拟定:
(1)标准格式:
××希望小学是由××捐款××万元,地方政府匹配××万元建设而成。学校占地××××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可容纳×××名学生就读。
工程于×年×月开工建设,×年×月竣工。
为感谢和铭记××捐资助学的义举,特立此碑,以昭后人。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2)县级人民政府拟定碑记文字须包括如下内容(碑记文字拟定后须报中国青基会确认):
A捐款人名称及捐赠金额、地方政府匹配金额
B新建项目名称及工程建设概况
C碑记落款: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省级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县级人民政府
D立碑时间
(3)捐款人拟定碑记文字时,可参考标准格式内容,加入捐款人要求增加的内容,最终由中国青基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青基会资助建设的希望小学,除使用希望小学名称外,可同时使用原学校名称。
第八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希望小学的建设管理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县级团委自中国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次月起的第一周内填报《希望小学建设工程进度月报表》(附件6)并拍摄反映与月报对应月份的工程进展状况的照片,通过网络或邮寄等方式报省级青基会和中国青基会。
第二十三条 中国青基会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志愿监督员队伍,不定期监察希望小学的建设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希望小学应随时接受捐赠人的现场考察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国青基会和省级青基会从学校建设立项到竣工应至少分别赴现场监督一次,做到管理到校。
第九章 资助项目的撤销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撤销资助项目。
1、在中国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的四个月内无法与中国青基会签署《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且县级人民政府又未提交报告予以说明,或虽提交了报告但中国青基会未予认可。
2、连续两次未按时提交合格的《希望小学建设工程进度月报表》。
3、未按协议书规定时间提交合格的竣工报告及其应附的全部资料。
4、在非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完成施工建设,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5、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违反本规则规定和违背协议书条款的。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第二十六条中所列情况之一,中国青基会向省级青基会下达资助项目撤销通知书,由省级青基会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资助项目完成之后,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中国青基会除撤销资助项目外,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资助款,维护希望工程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资助项目撤销后,中国青基会根据本规则另行安排受助学校。
第十章 学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成后的希望小学由当地教育部门管理。学校应积极参加中国青基会和省级青基会组织的希望工程公益活动。
第三十条 希望小学要在新学校投入使用和每年新学年开学时,组织一堂“公益教育课”,向学生介绍希望工程及捐赠人捐资助学的事迹,传播“助人自助”的公益理念,培养学生的公益意识。
第三十一条 中国青基会动员捐赠人与建成后的希望小学建立长期联系和互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希望小学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 若因县级教育布局调整必须撤并希望小学时:
1、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撤并的理由及希望小学资产、校名处置方案,报中国青基会。
2、希望小学的撤并坚持希望小学的捐赠资产不丢、牌子不丢的原则。希望小学的动产部分,要并入新的学校;不动产部分,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处置后并入新的学校。不能处置的不动产部分,应用于学校所在地的乡村公益事业。希望小学的校产并入新学校后,新学校仍以原希望小学的名称冠名或一所学校两块牌子。
3、希望小学被撤并后,新学校名称无法再保留原希望小学名称的,须在新学校为原希望小学捐赠人重新树立碑记,记述原希望小学捐赠人事迹及本校变迁过程。
第十一章 对捐赠人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中国青基会为捐赠人提供以下服务:
1、邀请捐赠人出席希望小学的奠基或竣工仪式。捐赠人赴希望小学的相关活动费用自理,不得增加地方和学校的负担。
2、向捐赠人提交《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申请书》和《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并随时接受捐赠人有关建设进展情况的查询。
第三十四条 中国青基会帮助捐赠人与建成后的希望小学建立长期联系和互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订权在中国青基会。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金的募集与管理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程序
第四章 资助方式、资助管理及助学金的发放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助农民的后代人人有书读的使命,资助来自农村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继续学业,是希望工程资助服务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是希望工程服务商标所有权人,依法拥有希望工程服务商标专用权。为保证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工作在合法、诚信、公开、高效的原则下开展,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青基会及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设立希望工程助学金,长期实施希望工程学生资助。
第四条 中国青基会及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以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名义开展的筹款、助(奖)学金管理和资助服务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采取捐赠人与受助人结对资助的方式。
第六条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包括“希望工程1+1”(资助小学生、初中生)、“希望之星”(资助高中生)和“希望工程圆梦行动”(资助大学生)等项目。
第二章 资金的募集与管理
第七条 资金的募集
(一)为希望工程学生资助所开展的资金募集活动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
(二)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的捐助标准由中国青基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参照执行。对捐款数额较大、有长期捐助意愿的捐赠人,可设立以捐赠人指定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学生资助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式和标准可根据本规则另行确定。
(三)接受捐款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印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凭此票据可申请免税。
(四)捐赠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筹款,须经中国青基会或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授权。
第八条 资金的管理
(一)中国青基会对希望工程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定统一规则,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接受社会捐赠的中国青基会及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对希望工程学生资助资金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三)希望工程学生资助捐款总额中的10%作为中国青基会或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的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程序
第九条 资助对象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的对象为来自农村贫困地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小学生(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初中生、高中生(包括职业教育),以及考入高等院校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
第十条 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政府确定的扶贫标准;
2、品学兼优;
3、符合上述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孤儿、单亲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及其他符合社会优抚条件家庭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资助的权利。
(二)受资助学生产生程序
1、受资助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的产生程序
(1)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根据中国青基会或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以下简称“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的具体要求将资助学生名额分配至各学校;
(2)学校将资助名额、资助金额、申请资助条件及申请受理时限等信息在校园公布;
(3)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的资助实行本人申请制(小学低年级学生可在家长或老师的帮助下申请),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国青基会制定的申请表,小学生、初中生填写《“希望工程1+1”学生资助申请表》,高中生填写《“希望之星”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申请表中须有学校及村委会意见,申请人信息须准确无误;
(4)学校初审后将待资助学生信息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文中须注明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及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监督电话;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
(5)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须对上报的待资助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调查,填写《“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受助生抽样调查表》(以下称《调查表》)。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对待资助学生的真实性负责;
(6)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将《申请表》、《调查表》上报至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
(7)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对上报的名单进行最终核准,通过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捐赠人与受益人的“一助一”结对处理。
2、受资助大学生的产生程序
(1)大学生的资助实行本人年度申请制;
(2)当年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通过生源地申请,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高校申请;
(3)通过生源地申请的待资助大学生产生程序如下:
①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根据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的具体要求将资助学生名额分配至各学校;
②学校将资助名额、资助金额、申请资助条件及申请受理时限等信息及时告知当年高考成绩达到二本录取线以上的学生;
③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青基会制定的《“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大学新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④学校须对上报的待资助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初审无异议后,报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
⑤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须对上报的待资助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调查,填写《“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受助生抽样调查表》(以下称《调查表》)。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对待资助学生的真实性负责;
⑥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及《调查表》上报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
⑦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对上报的名单进行最终核准,通过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捐赠人与受益人的“一助一”结对处理。
(4)通过所在高校申请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产生程序如下:
①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将资助名额及资助要求通知各学校;
②学校将资助名额、资助金额、申请资助条件及申请受理时限等信息在大学校园公布;
③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青基会制定的《“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大学新生资助申请表》,申请连续资助项目的填写《“希望工程圆梦行动”连续资助项目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④学校须对申请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⑤学校将待资助学生信息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文中须注明安排资助名额机构的监督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上报至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
⑥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对上报的名单进行最终核准,通过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捐赠人与受益人的“一助一”结对处理。
第四章 资助方式、资助管理及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分为一次性资助和连续资助两种类型,资助类型根据捐赠人意愿及捐款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需向捐赠人复信反馈受资助后的学习生活情况;如发现连续资助项目中学生不复信,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有权对该学生终止资助。小学低年级无写信能力的受助学生,可由班主任代写(代写时需在信中写明由老师代写),学生签名;小学三年级以上的受助学生须由本人写信。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所在学校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受助学生档案,当受助学生本人出现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终止及调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终止对受助学生的资助:
(一)不能继续学业;
(二)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
(三)受法纪处分;
(四)不向捐赠人写信反馈情况;
(五)学习成绩明显下降;
(六)弄虚作假。
受助学生的资助终止和调换由学校提出,由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通知捐赠人,听取捐赠人意见后决定。
第十五条 助学金的用途及发放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的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费用,其发放分为按学期和学年两种方式。助学金发放采取“直通车”方式,小学、初中阶段的助学金直拨至受助学生家庭的农村信用社“一本通”账户;高中、大学阶段的助学金直拨至受助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希望工程资助公开课
助学金划拨到账后,学校应组织受助学生参加希望工程资助公开课,内容为宣讲希望工程公益理念,发放《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结对卡》(以下简称《结对卡》),指导受助学生在课堂上给捐赠人复信等。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工作各相关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受助学生
(1)获得希望工程资助;
(2)遵纪守法,勤奋学习,诚实守信;
(3)个人长期保存《结对卡》;
(4)通过书信等方式与捐赠人进行沟通反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5)接受捐赠人、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和社会的监督;
(6)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有能力的时候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2、学校
(1)在校内公布希望工程助学金申请条件,宣传希望工程“助农民的后代人人有书读”的使命;
(2)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择优推荐,并在校园内公示待资助名单;
(3)做好希望工程助学金的项目管理,组织受助学生参加希望工程资助公开课;
(4)建立本校受助学生档案,档案期限为永久;
(5)督促希望工程受助学生履行义务;
(6)接受捐赠人、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和社会各界的检查和监督。
3、县(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
(1)与县级教育部门合作,按照本规则和具体项目要求,落实所有相关资助工作;
(2)审核希望工程助学金申请资料,深入学校调查学校此项工作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3)及时、准确、规范地收集整理本县申请资料以及助学金发放登记等资料,并上报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
(4)督促学校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做好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希望工程资助公开课和学生复信工作得到落实;
(5)按年度建立本县受助学生档案,档案期限为永久;
(6)接受捐赠人和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4、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
(1)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地区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2)执行本规则,落实好上一级青基会安排的学生资助名额,做好受助学生确定、助学金划(转)拨等各项工作;
(3)根据中国青基会《希望工程品牌授权管理规定》和希望工程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在本地区开展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的筹款、基金管理和资助服务工作;
(4)接受捐赠人、上级青基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中国青基会
(1)制定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规则、资助标准和管理流程;
(2)指导、监督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实施管理工作;
(3)建立受助学生档案,档案有效期为永久;
(4)按时、按要求拨付希望工程助学金;
(5)定期公布希望工程助学金实施报告,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的相关规则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归中国青基会。
希望厨房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顺应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学广大师生及家长的迫切需求,中国厨房项目是希望工程的组成部分。为保证希望厨房项目合法、诚信、公开、高效运行,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施希望厨房项目,旨在动员社会力量,切实解决部分农村学校缺乏厨房设备的问题,为社会提供可复制的公益模式,推动政府、社会从根本上改善农村学校学生的营养健康状况。
第三条 中国青基会是希望工程服务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希望工程服务商标专用权。中国青基会实行希望工程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制度,由中国青基会授权许可使用希望工程品牌的省级青基会、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级青基会以及由中国青基会、省级青基会创办的非营利组织称为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中国青基会及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为援建希望厨房开展的筹款、基金管理和资助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希望厨房项目的资助条件
第四条 希望厨房项目实行申请制,申请以学校为单位,以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为申请人。
第五条 受资助学校必须是:
1、所在地为农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等经济和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
2、没有或缺少厨房设备,学校无财力购置;
3、原则上实施了国家营养改善计划;
4、已经有厨房用房或可用作厨房的建筑,且达到建筑安全标准。厨房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有分离的操作间和储物间。厨房应达到如下标准:
1)地面: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洁,地面有1~2%的坡度,有排水明沟,沟面覆盖易清洁排水盖板。
2)墙壁:操作间四周墙壁铺贴瓷砖墙裙不低于1.5m。
3)顶面:达到防尘、防霉、防潮且通风顺畅。
4)配置防鼠、防蟑螂、防苍蝇、防尘等设施,与外界相通的门窗要安装纱窗纱门或风幕等防护设施。
5)设置操作间、储物间等功能间,并有明显功能标志。
6)操作间需设置荤菜、素菜清洗池,洗手池、洗碗池。
7)操作间要配置具备存放炊具、容器的橱柜和工作台,荤素砧板、生熟刀具要分开使用,并设固定存放砧板、刀具的专用架。
8)操作间里的售菜台必须用瓷砖贴面或者使用不锈钢台面。存放熟菜和熟肉制品等直接入口食品应使用不锈钢容器,售菜台上需安装防蝇设施。
9)储物间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它杂物混放,食品要分类上架、离墙离地存放,保持卫生整洁。
10)按照30位学生装配一个水龙头标准设置专用洗手池。
11)厨房周边应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厨房周围15米内不得有垃圾、污秽物堆放。
第六条 申请学校应具备“三通”:通公路;通自来水(包括市政自来水或经过加压的地下水);通“三相电”(220V及380V电源)。学校三年内无撤并或搬迁计划。
第七条 申请学校如无厨房用房或现有厨房用房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标准,其修建、改扩建厨房的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
第三章 希望厨房的设备配置
第八条 厨房设备规格和数量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第九条 中国青基会制定希望厨房的捐助标准,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参照执行。资助建设希望厨房的资金用于选配以下设备:
1、蒸饭柜或电饭煲
2、保鲜柜或冰柜
3、消毒柜
4、和面机
5、压面机
6、土豆脱皮机
7、绞切肉机
8、烤箱
9、豆浆机
10、电热开水器
11、排风扇或抽油烟机
12、学生碗筷
13、不锈钢保温售饭台
14、不锈钢炊具和容器
15、不锈钢货架
16、不锈钢操作台
17、不锈钢洗菜池
18、保温桶
19、其他自选设备
20、希望厨房标牌和设备捐赠标识
第四章 希望厨房项目的申请和批准
第十条 符合希望厨房申请条件的学校,均可向中国青基会和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申请希望厨房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学校填写《希望厨房受助学校申请表》(附件一),上报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
第十二条 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受资助条件的予以立项;审核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 中国青基会援建希望厨房时,申请、批准流程将经过申请学校所在地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的审核、认定。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设备采购
第十四 条资金的募集
1、中国青基会及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面向社会募集希望厨房项目资助资金的活动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
2、希望厨房项目的捐助标准由中国青基会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参照执行。
3、对捐赠数额较大、有长期捐赠意愿的捐赠人,可设立以捐赠人指定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4、接受捐款、捐物,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印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凭此票据可申请免税。
5、捐赠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希望厨房项目筹款,须遵守《希望工程品牌授权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资金的管理
1、中国青基会对全国希望厨房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定统一规则,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2、中国青基会及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希望厨房项目资助资金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
3、希望厨房项目捐款总额中的10%作为接受捐款的中国青基会或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的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其余全部用于采购发运厨房设备。
第十六条 希望厨房的设备采购、发运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设备供应商,由供应商负责发运到校、安装调试并确保正常使用。中国青基会或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凭受助学校提交的《希望厨房项目报告书》(附件二)向供应商按协议付款。
2、学校通过当地政府采购等方式在本规则规定的希望厨房设备选配清单的范围内直接购置厨房设备,向中国青基会或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提交《希望厨房项目报告书》,申请报账。中国青基会或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审核同意后,划拨资助款。
第十七条 由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实施的希望厨房项目,可通过中国青基会的公开招投标渠道采购希望厨房设备,管理、行政费用由中国青基会承担。
第六章 对捐赠人的服务
第十八条 中国青基会及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为捐赠人提供标准化服务,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1、向捐赠人提供希望厨房受助学校的名单、《希望厨房项目报告书》及其他信息;
2、以捐赠人指定的名称为其捐建的希望厨房命名;
3、中国青基会或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协助捐赠人与受助学校建立联系,开展公益互助活动。
第七章 希望厨房的管理
第十九条 接受希望厨房项目资助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切实保证希望厨房的卫生和学生的饮食安全,对厨房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订权在中国青基会。
附件2
希望厨房项目报告书
学校全称:
学校地址: 省 地区(市) 县 乡(镇)校长姓名: 手机: 固定电话
报告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五、希望厨房现场照片
1.学校校门标识、希望厨房标牌、厨房内外全景、各功能分区(操作间、储藏间等)全景:
2.厨房地面、墙壁、屋顶面、门窗照片:
3.厨房工作人员使用设备时的照片及与厨房的集体合影:
4.设备直接产生的成品或半成品照片:
5.学生洗手、打饭、就餐时快乐场景的照片:
6.营养卫生知识宣传和厨房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照片:
7.学校、学生和厨房工作人员对希望厨房和捐赠人的致谢(可多种方式)
粘贴照片要求:
1、请学校按表格中的内容及要求,尽可能多的提供照片,如粘贴照片位置不够,可贴在A4白纸上,附在《希望厨房项目报告书》最后。
2、电子版《希望厨房项目报告书》请发送至huangzhouming@
cydf.org.cn或者325131850@qq.com。纸质版请寄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51号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伙伴三部收,邮编:100102
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管理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在合法、诚信、公开、高效原则指导下进行,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是希望工程服务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希望工程服务商标专用权。中国青基会实行希望工程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制度,由中国青基会授权许可使用希望工程品牌的省级青基会、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级青基会以及由中国青基会、省级青基会创办的非营利组织称为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中国青基会及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为实施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开展的筹款、资金管理和资助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包括希望工程快乐体育、希望工程快乐音乐、希望工程快乐电影、希望工程电脑教室、希望工程快乐阅读和希望工程图书室等项目。
二、项目内容构成
第四条 希望工程快乐系列各项目的构成由中国青基会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参照执行。
(一)希望工程快乐体育是指为贫困地区乡村小学配备一套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器材(见附件1-1),培训学校的体育教师,支持学校开展校园体育活动。
(二)希望工程快乐音乐是指为贫困地区乡村小学配备一套品种齐全的音乐器材及鼓号队服装(见附件1-2),培训学校的音乐教师,开展校园音乐活动。
(三)希望工程快乐电影(见附件1-3)是指为贫困地区乡村小学配备一套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免费提供5年的影片订购服务和售后维护,培训电影放映老师,丰富学校及周边农村社区的文化生活。
(四)希望工程电脑教室(见附件1-4)是指为贫困地区乡村小学配备一套不少于20台电脑、1部打印机及若干教学光盘的电脑教学设备,帮助学校提高计算机教学能力。
(五)希望工程快乐阅读(见附件1-5)是指为贫困地区乡村小学的学生配备优秀的儿童读物,为学校培训阅读指导老师,帮助学生培养阅读兴趣、提高阅读能力。
(六)希望工程图书室(见附件1-6)是指为贫困地区乡村小学配备一套不少于1000册的课外读物,为学生提供一个小型图书馆。
三、资金的募集与管理
第五条 资金的募集
(一)中国青基会及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面向社会募集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资助资金的活动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
(二)希望工程快乐系列各项目的捐助标准由中国青基会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参照执行。
(三)对捐赠数额较大、有长期捐赠意愿的捐赠人,可设立以捐赠人指定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四)接受捐款、捐物,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印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款人凭此票据可申请免税。
(五)捐赠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筹款,须遵守《希望工程品牌授权管理规定》。
第六条 资金的管理
(一)中国青基会对全国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定统一规则,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中国青基会及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资助资金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
(三)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捐款总额中的10%作为接受捐款的中国青基会或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的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
四、资助条件
第七条 申请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的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校应为农村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优先考虑中国青基会或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援建的希望小学。
(二)学校缺乏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所含某一个项目或多个项目,同意以捐赠人指定的名称为受捐助的希望工程快乐项目命名。
(三)应有专门的房屋或场地放置器材设备、图书和开展活动。
(四)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为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县级团委)提供一定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不得从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的捐款中列支。
五、资助流程
第八条 凡符合第七条所述条件的学校,均可向中国青基会和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申请希望工程快乐系列资助项目。
第九条 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县级团委)组织学校填写《希望工程快乐系列资助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上报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
第十条 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受资助条件的予以立项,并下发《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资助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3),通知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县级团委)和受资助学校做好项目物品的接收及材料的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青基会援建希望工程快乐系列资助项目时,申请、批准流程将经过申请学校所在地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的审核、认定。符合希望工程快乐电影项目资助条件的学校须与中国青基会、省(区、市)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县级团委)签署《援建希望工程快乐电影院点协议书》(见附件4)。其他项目视情况与县级人民政府另行签署协议。
第十二条 希望工程快乐系列各项目所含商品送达受资助学校后,中国青基会或其他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将对受资助学校的老师进行相关培训。
六、物品采购及报账
第十三条 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所包含的商品由中国青基会确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可通过中国青基会进行公开采购,也可自行通过公开招投标或通过政府采购渠道进行采购。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要通过官网及其他媒体公开招标采购的规则、流程、进展、中标企业名称、物品品牌、价格、数量等信息,严禁商业贿赂及其它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希望工程快乐体育、快乐音乐、快乐电影、快乐阅读和希望工程图书室实行实物配送制。中标机构按照项目实施机构指定时间将物品直接配送到受资助学校。中国青基会或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对受资助学校提交的《希望工程快乐系列资助项目报告书》(见附件5)审查合格后,向中标机构按协议结清货款。
第十五条 希望工程电脑教室的资助资金实行报账制,由受资助学校通过政府采购渠道进行采购。中国青基会或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对受资助学校提交的《希望工程快乐系列资助项目报告书》审查合格后,一次性全额划拨资助款。
希望工程快乐体育、快乐音乐、快乐阅读和希望工程图书室项目的受资助学校如处在极其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可由受资助学校按中国青基会确定的配置标准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向中国青基会或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报账。中国青基会或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划拨的资助款中,不得列支公关等非项目资助费用。
第十六条 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通过中国青基会采购的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商品,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自留。
七、监 督
第十七条 中国青基会及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捐款及资助工作的相关信息,随时接受捐赠人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八条 受资助学校应建立设备保管、维护及使用的管理制度,中国青基会和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捐赠人和受资助学校的服务
第十九条 中国青基会和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为捐赠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以捐赠人指定名称命名,并在捐赠物资上展示命名标识。
(二)向捐赠人提交《希望工程快乐系列资助项目报告书》。
(三)帮助捐赠人与受资助的学校建立联系。
第二十条 中国青基会及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对受资助学校提供教师培训、志愿者支教等多种形式的后续扶持。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学校要主动与捐赠人建立联系,汇报受资助后捐赠物品的使用效益。
九、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订权在中国青基会。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说 明
1.项目名称:按照学校申请的项目名称(快乐体育、快乐音乐、电脑教室、图书室、快乐电影)填写,如申请“快乐体育”项目,填写的就是希望工程快乐体育。
2.专门教室:是指有无体育器材存放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图书室、电脑教室或放电影的室内场所。
3.专门教室面积:同上,是指体育器材存放室、音乐教室、图书室、电脑教室或放电影的室内场所面积。
4.专门教室面积:同上,是指体育器材存放室、音乐教室、图书室、电脑教室或放电影的室内场所面积。
5.现有专业器材:根据申请的项目填写。如申请的是“快乐体育”,填写的就是现有哪些体育器材等等。
6.是否有专业教师:根据申请的项目填写。如申请的是“电脑教室”,填写的就是是否有专业的上电脑课的教师等,如没有,请在下面填写兼职教师的职务。
7.此表请寄: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社区服务部白皙(收)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51号
联系电话:010-64790663邮政编码:100102
附件3-1
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资助通知书
(快乐体育、快乐音乐、快乐电影、图书室)
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等捐方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捐款,在贫困地区农村小学实施“ ”项目。经过对省(区)上报的《希望工程快乐系列资助项目申请表》进行审核,中国青基会同意对 省(区)的
学校(详见附表)予以资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配置
每个“ ”项目配置内容为:
二、命名
此批“ ”项目分别命名为:
三、接收工作
涉及的项目商品将在 日内由中国青基会委托直接运至受助学校。请通知受资助学校及所在团县委,做好项目有关商品的接收和《希望工程快乐系列资助项目报告书》的填报工作。
《希望工程快乐系列资助项目报告书》需按照要求寄给 ,如配送的商品有缺失,请与中国青基会社区服务部联系。
中国青基会社区服务部联系人:白皙
联系电话:010-64790663
电子邮箱:baixi@cydf.org.cn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年 月 日
附件3-2
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资助通知书
(希望工程电脑教室)
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等捐方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捐款 万元,在贫困地区农村小学实施“希望工程电脑教室”项目。经过对 省(区)上报的《希望工程快乐系列资助项目申请表》进行审核,中国青基会同意对 省(区)的 学校(详见附表)予以资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命名
该电脑教室命名为:“ ”。
二、基本配置
中国青基会同意 省(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 青基会)上报的电脑教室配置安排。具体配置设备及运费如下:
三、实施
电脑教室的配置工作实施报账制,由地方政府采购或省(区)青基会公开招标采购。若资助资金不足,超出资金由地方负责匹配。
四、要求
(一)电脑教室命名为“ ”。学校须按照此名称制作铜质标牌一块,悬挂于电脑教室正门外。
(二)配置工作完成后,学校提供能够反映学校校牌、电脑教室内全景、捐方命名标牌照片各1张。以上照片均贴(订)在《希望工程快乐系列资助项目报告书》中。
(三)受资助学校将《希望工程快乐系列资助项目报告书》经团县委和省(区)青基会审核后上报中国青基会。
五、拨款
中国青基会对省(区)青基会上报的《希望工程快乐系列资助项目报告书》审核无误后,拨付资助资金。
中国青基会社区服务部联系人:白皙
联系电话:010-64790663
电子邮箱:baixi@cydf.org.cn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年 月 日
附件4
援建“希望工程快乐电影”协议书
甲方: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乙方: 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丙方: 团县(市、区)委
丁方: 学校
为了加强农村中小学特别是希望小学校园文化建设,推动希望工程全面升级,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决定以“让农民的后代人人看电影”为使命,实施“希望工程快乐电影”公益项目,动员社会捐款资助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学特别是希望小学建立数字电影放映院点,让学校师生和农民们免费观看优秀的数字电影。
甲方决定将捐方捐赠的一套数字电影设备,下拨给丙方所辖的丁方 学校,建立希望工程数字电影院线所属的数字电影放映院点。现就院点建设事宜签署以下协议。
一、乙丙丁方已认真阅读甲方制定的《希望工程数字电影院线管理办法实施规则(试行)》,并承诺在希望工程数字电影院点工作中执行该办法。
二、甲方通过乙、丙方给丁方捐助一套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未经甲方同意,乙、丙方不得擅自更改捐助设备的拨放地点。
三、各方的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是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的一条具备公益院线资质的公益机构。甲方中国青基会《希望工程数字电影院线管理办法实施规则(试行)》对丁方放映院点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实施管理、提供服务。
(2)甲方负责通过乙、丙方向丁方提供一套数字电影放映设备、一块传输硬盘,在丁方组建“希望工程数字电影院线”数字电影放映院点。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放映设备符合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技术要求》。
(3)甲方负责为丁方申请数字电影公益版权的使用资格,并为丁方提供五年的影片费用及免费订片服务。五年过后,甲方只负责为丙方提供免费影片订购服务,影片费用则由丙方负责承担。
(4)甲方负责放映设备的售后服务工作,并为丁方受助数字电影设备提供五年的免费维修服务。
(5)甲方和乙方共同负责丁方放映人员的培训和放映设备售后服务的联络工作。
(6)甲方和乙方负责对丁方院点放映工作进行考核,若发现丁方有违反相关规定和不能履行责任、义务的行为,甲方将采取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解除协议,追回捐助设备等惩罚措施。
2.乙方责任
(1)乙方配合甲方依据国家和甲方《希望工程数字电影院线管理办法实施规则(试行)》对丁方院点备案并进行管理。
(2)乙方配合甲方将放映设备安全地运抵丁方所在地。
(3)乙方配合甲方对丁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做好机器设备的售后服务联络工作。
3.丙方责任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希望工程数字电影院线的工作予以支持,帮助解决丁方在电影放映工作中所遇到的有关问题。
(2)协调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对丁方数字电影放映院点的公益放映活动进行指导,为丁方的公益放映院点办理备案手续。
(3)协助丁方争取县级教育部门为电影放映老师提供适当的劳务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4)督促丁方按要求做好影片放映统计工作,上报放映数据,负责按甲方要求对丁方工作进行考核。
(5)要求丁方到固定放映地点以外的地方进行流动公益放映活动,除为丁方提供一定的场次补贴外,须由丙方协调相关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等组织出具邀请函或购买公益服务的协议书。督促丁方妥善保管有关文字资料,以备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4.丁方责任
(1)丁方须接受甲、乙、丙三方对所属院点的管理,并在丙方支持下,在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公益放映院点的备案。
(2)根据甲方有关放映人员管理的规定,丁方须安排二名教师兼职从事电影放映工作,并建立放映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将放映任务落实到人。
(3)甲方捐助给丁方的放映设备属社会捐赠的资产,归学校所有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丁方对数字放映设备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的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注意防潮、防震和防盗,确保设备无人为的损坏。若因人为因素损坏设备的,丁方和责任人负责赔偿。
(4)丁方须完成甲方下达的放映任务,每月给本校及周边农村中小学师生放映4场公益电影。并打开校门,为学校周边的农村社区,每月提供不少于1场的公益放映服务。全年必须完成不少于五十场的公益放映任务。
(5)丁方不得利用希望工程数字电影设备从事商业放映活动,不得收取学生和农民的观影费用,不得放映商业广告。对于甲方安排播放的“希望工程”相关爱心企业的公益广告片、科教片和纪录片等,丁方不得漏放或不放。
(6)丁方因电影放映获得的场次补贴只能用于购买影片场次、设备维护、购置配件、邮寄硬盘和给放映人员发放补助等,不得挪作它用。
(7)丁方若违犯《希望工程数字电影院线管理办法实施规则(试行)》中相关条款,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丁方必须按照广电总局电影局及甲方和乙方的要求,做好放映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四、相关事宜
1.甲、乙、丙、丁任何一方无故违反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均构成违约。
2.本协议由甲、乙、丙、丁四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3.本合作协议自四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代表签字(盖章):
丙方:团县委
代表签字(盖章):
丁方:学校
代表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希望工程快乐系列资助项目报告书
(项目名称: )
学校所在地: 省(区、市) 县(区、市)
乡(镇) 村
学校名称: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012年
说 明
1、希望工程快乐系列项目名称分为:希望工程快乐体育、希望工程快乐音乐、希望工程快乐美术、希望工程图书室、希望工程电脑教室和希望工程快乐电影。《报告书》请按照各不同项目的设备明细进行验收填写。
2、希望工程快乐体育、希望工程快乐音乐、希望工程快乐美术、希望工程图书室《报告书》请寄回至希望国际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15楼710室【天创世缘】白玲(收)
电话:010-6480158313681173066
传真:010-64801582
邮编:100012
3、希望工程电脑教室《报告书》请寄回至中国青基会社区服务部。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51号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白皙(收)
电话:010-64790663
传真:010-64790662
邮编:100102
4、希望工程快乐电影《报告书》请寄回至北京天人明雨科技有限公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2号万达广场CRD银座1420室党亚飞(收)
电话:010-68647585
传真:010-68647585
邮编:1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