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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发布人:河北青基会 发布时间:2021-04-12 点击次数:30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构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五条 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八条 财务人员调离或退休的,移交会计档案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册数,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是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投资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五条 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六条 投资品种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

第七条 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第八条 投资审批程序:1.投资项目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2.理事会根据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及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制度,对投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机构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依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管理,坚持规范、科学、严谨、节约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由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审核,法人代表审批。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四、办公室是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订单位固定资产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四)拟定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计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五)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按照规定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实施政府采购;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五、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办公用品申购请求,并在办公用品申购单上填写要求,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法人代表批准方可购置,由财务室集中采购。

六、办公用品的购置原则上由办公室及财务室负责,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

七、购买或申请的办公用品正常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确定为机构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八、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派专人进行管理。

九、财务人员应对单位固定资产准确登记在账。

十、固定资产专门管理人员设立固定资产备查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在备查账上应按照类别写明资产品名、型号、购置时间、使用部门、人员和编号。

十一、制作固定资产标签,写明固定资产的品名、编号,并粘贴在固定资产上。

十二、固定资产的临时使用。根据工作需要部分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的,各业务部室在需要使用时应办理使用手续,并在贵重物品登记本上写明使用时间、品名、经手人,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出使用。

十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每三个月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与财务人员进行账物核实,保证账实相符。

十四、各部门在使用固定资产过程中,要注意维护、保养,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

十五、固定资产如出现损坏现象,各部门应及时通知办公室进行维修。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十六、如固定资产确实已无法继续使用,各部门负责人或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履行报废手续。

十七、固定资产报废的认定。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可请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鉴定,经专业部门或人员鉴定固定资产确定无法修复,方可履行报废手续。

十八、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1.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提交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2.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法人代表批准;

3.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备查账上做登记;

4.交财务人员进行销账。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及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北省会计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青基会会计核算制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此办法。

一、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提取现金。捐款和其他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

二、严格遵守会计纪律,会计数字要真是可靠,原始凭证必须合法,账簿记载要遵守规则,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手续齐全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弄虚作假,不篡改会计记录,出现差错,及时查找、纠正。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采取各种不当手段增加或减少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不提高开支标准及乱列开支,不巧立名目虚报冒领、滥发奖金、津贴、加班费、福利或实物、挪用拖欠公款公物,不设小金库。

四、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规定,不乱用资金,不转移、分散、隐瞒、侵占国家财物、资金。

五、严格遵守结算纪律,不开空头支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银行账户,不得套取现金。

六、严格遵守《票据法》,按规定开据发票或收据。所有开据的发票或收据均须有开票人签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七、青基会投资项目必须经理事会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会计稽核

八、机构实行会计稽核制度,设立会计稽核人员。

九、严格审核会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退回重新填写或更正,对伪造、涂改经济业务或不合法的凭证,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十、审核账务处理、科目应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核算的真实性。

十一、审核各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要履行职权,及时制止、纠正,促进增收节支,维护财经纪律。

十二、审核、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按会计制度办理会计事项,并不断提出改进意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十三、出纳不得兼管会计稽核工作。

第三章 财务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十四、财务印章由出纳员负责保管,机构法人名章由会计稽核人员保管,使用时分别盖章。

十五、财务印章保管人因故外出或请假,相关印章经机构法人签字批准后,在办理相应移交手续后,可移交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章 捐款接收与划拨

十六、捐赠者到机构办理捐赠事宜时,一律在接待室由专职工作人员办理捐赠业务,不得在其他办公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捐赠者到各区、县工作站办理捐赠事宜的,各区、县工作站工作人员收到捐赠款、物后,应及时将捐赠款、物上缴接待室。

十八、如遇捐赠方在捐款未到账前需开据捐赠收据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捐赠协议,报主管账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十九、接待室工作人员收款后,应于当日交出纳员收存,出纳员应将所收款项分类后及时存入银行。

二十、限定性捐款按机构向捐赠者所做承诺及与受助方所签协议,由具体实施部门以书面形式请示,报主管领导及财务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财务人员办理相关划拨款项事宜。

二十一、非限定性捐款的划拨,由具体实施部门以书面形式请示,报主管领导及财务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财务人员办理相关划拨款事宜。

第五章 票据管理

二十二、购进的收据首先应按编号顺序逐本及收据序号登记。

二十三、票据领用实行责任制,要有严格的领用手续,并根据业务需要,固定票据的领用数量,用完后以旧换新,同时检查旧票据填写是否规范,三联复写内容要一致,以明确责任。严禁私自撕下空白票据,违者从重处理。

二十四、票据领用后,必须指定专人严格保管。在使用票据时,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栏填写清楚,加盖财务专用章。票据用完后,要妥善、安全保管存放。

二十五、使用整本票据时,应检查有无缺页、缺号。如有发现应整本退回。

二十六、票据必须规范填写,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

二十七、禁止转借、倒卖、代开、撕毁及拆本使用票据,违反规定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处以罚款、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八、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各联均应贴于原存根联后,并加盖作废戳记,送交相关人员保管。

二十九、发现票据丢失或缺少要及时向财务人员报告,对直接责任者,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支票使用管理

三十、转帐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凡金额在100元以上的业务支出须以转帐支票的形式结算,劳务支出和不足100元的业务支出等用现金结算。

三十一、凡收入的支票必须认真审核其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印鉴是否清楚齐全,字迹有无涂改,以免退票。

三十二、签发支票各项内容必须填写真实齐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如事先不能确定收款单位、数量、金额时,可签发只填限额不填收款单位的空白支票,未经批准,不得超限额支出或挪作他用。

三十三、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按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

三十四、支票存根、原始凭证必须同时作帐,并同会计凭证一起装订保管。

三十五、领用支票人员必须事先提交货币使用申请,按规定填写“支票领用单”,注明用途、金额等。经财务主管负责人(复核人)签字批准后,方可交由出纳员办理支付手续。

三十六、领用支票若无特殊原因超过时日未报账的,财务人员有权暂停领用支票部门的资金使用。如支票未使用,应及时向财务人员说明情况,办理注销手续。若因各种原因原支票作废,外单位前来领取新支票时,应由领用支票人员办理换票手续。

三十七、领用支票人员对所持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如因遗失支票而造成的损失,由领用人员负责。如支票领用人员发现支票遗失,应在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积极查找的同时,通知财务人员迅速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三十八、接收转帐支票时,收款人员必须登记交款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姓名、有效证件等。

第七章 现金管理

三十九、机构的现金往来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

四十、单位之间一切经济业务往来,除小额零星支出外,必须以支票或通过银行进行结算。现金使用范围是:

(一)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

(二)支付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费用,如退休金、退职金、医药医疗费用、丧葬补助费以及独生子女的各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支出;

(三)支付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支付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与个体户的经济往来结算业务;

(六)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劳务费、以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

四十一、出纳人员必须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账,每日清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四十二、借用现金必须事先填写“借款单”,由财务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室借支。

四十三、借支现金必须三日内到财务室报,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账的应提前告知财务人员。

四十四、因公外出人员,返回单位后三日内应及时报账以清欠款。

四十五、现金经管人员发生现金短款或长款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汇报领导,不准私自处理隐瞒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