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度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争取海内外关心河北青少年事业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河北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促进省、市、国际青少年间的友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来源于社会筹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河北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办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
(二)组织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开展与港奥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二)在青少年发展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根据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
义务:
(一)遵守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活动,维护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并为推动青基会事业发展尽力;
(三)对河北省青基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捐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动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公募基金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为贫困农村地区改善办学条件;(建设希望学校、增加和改善教学设施和设备等)
(二)资助家庭贫困的大、中、小学生;
(三)用于绿色希望工程,改善生态环境;
(四)用于促进河北省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等。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
(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关注广大农村的教育事业的“希望工程”募捐活动;
(二)关注人类的生活环境的“绿色希望工程”募捐活动;
(三)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基金会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基金增值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可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团体继续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
(二)用于发展与河北省青基会宗旨相关的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保证工作程序规范,明确工作责任,结合我机构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制度。
一、机构重大事项的界定
1.选举、罢免机构主要领导。
2.重要涉外活动,如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活动、组织较大规模的会议、出境交流、访问等活动。
3.机构发展总体规划的制订。
4.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
5.机构内部人员、部门重大调整。
6.讨论与机构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它重大事项。
7.召开理事会情况及理事人员任免情况。
8.重大资产投资情况。
9.开展大规模筹资活动,设立新公益项目。
二、重大事项上报方式
(一)事先上报事项
1.重要涉外活动,如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活动、组织较大规模的会议、出境交流、访问等活动,事先须报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
2.重大资产投资情况,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并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3.开展大规模筹资活动,设立新公益项目,事先报上级主管单位和理事会。
(二)事后上报事项
1.选举、罢免机构主要领导上报理事会和登记管理单位。
2.机构发展总体规划的制订上报主管单位和理事会。
3.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上报理事会。
4.机构内部人员、部门重大调整机构上报理事会。
5.召开理事会情况及理事人员任免情况上报登记机关单位。
6.讨论与机构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上报理事会。
三、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教育等行政处分,直至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印章、介绍信使用管理规定
为保证机构印章、介绍信使用的安全性,保证机构信誉不受伤害,特制订此规定。
一、印章规定
1.印章的保管
(1)机构印章指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行政用章、河北省希望工程办公室行政用章、机构财务用章及法人人名章。
(2)印章由办公室、财务指派专人保管。
2.印章的使用
(1)因需要使用印章时,须到办公室办理使用手续。首先在“印章使用审批本”上登记,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印章。
(2)印章使用原则上由印章保管人直接负责加盖,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由专人加盖,须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3)因工作需要须携带印章外出时,在填写登记本时应注明,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应及时返还印章,并注明借用时间。
二、介绍信管理
1.由办公室负责介绍信的签发工作。
2.开具介绍信必须向主管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开具介绍信时,需要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并备案。
4.无特殊情况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机构历史文件档案的管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一)主任办公会、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文件;
(二)财务文件;
(三)劳动、人事、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文件;
(四)捐赠协议书、备忘录等有关文字资料;
(五)捐赠者捐款登记表、受益人资料;
(六)希望小学建校资料;
(七)重大活动方案;
(八)各项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等文件,各类会议文件、重要记录、工作计划、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
(九)信息、参考文件;
(十)团省委、中国青基会等单位下发重要文件;
(十一)单位之间往来文件;
(十二)党群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三)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
(十四)声像资料:照片、录音、录像制品,制作成光盘留存。
二、管理权限
(一)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本部门负责立卷和归档,并于每年定期向办公室移交保管。人事档案由人事干部自行收存管理。交接档案应由接收方、交送方签字确认。
(二)财务档案由办公室负责收存,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将办理完毕的文件上交回收,在次年检查齐全后整理立卷归档。
三、管理时限
(一)业务档案和行政档案每年1、2月份上交办公室存档。
(二)各部门应将上缴档案设定有效期限,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办理销毁手续,建立清册,经办公会批准,方能销毁;销毁时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
(三)财务档案存档期为十五年,销毁时须报上级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销毁程序。
四、借阅管理
(一)案卷查阅在档案室进行,立卷的文件、资料可外借。外借文件、资料的人员须办理登记手续。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二)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三)外单位借阅档案,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借阅,且不得带离档案室。其抄摘内容也须一把手同意且审核后方能带出。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志愿者的管理,促进志愿服务活动长期、扎实、有效的开展,特制订本细则。
一、招募
(一)招募原则: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
(二)招募对象:在校大学生及有志于参与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工作或相关公益项目的社会人士,主要在河北地区招募;
(三)招募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招募途径:通过河北省志愿者协会进行发布招募公告,有意者填写提交报名资料,经审核后择优录取;
(五)招募流程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招募需求;
2.人事专员通过河北省志愿者协会对外发布招募信息,接受报名申请;
3.人事专员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报主管秘书长进行审批。
4.人事专员将合格人员材料推荐至需求部门。
二、选拔
(一)由志愿者需求部门和办公室人事专员对河北志愿者协会推荐的材料审核合格者进行初选;
(二)组织初选合格者进行面试。面试基本内容为:仪容仪表、表达能力、服务经历、以及部门具体要求等。根据面试情况择优录取上岗人员,符合条件者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三)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合格者,由办公室发出录取通知书,准予上岗。
合格志愿者应包含如下条件:
1.符合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所需志愿者的基本要求;
2.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所需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3.具备与所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及或活动相适应的素质。
三、培训
所有录取者均需参加至少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服务期间根据需要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
(一)培训内容
1.通用培训。参加河北省志愿者协会的志愿者培训;
2.专业培训。参加由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组织相关公益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岗位培训。岗位培训的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等。
(二)培训方式
1.面授。通过授课和座谈的形式进行理论培训;
2.实践。实践培训主要包括志愿服务岗位及项目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管理
(一)由办公室负责志愿者的统一管理,用人处室配合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志愿者档案管理;
(三)涉及保密工作的志愿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
(四)其他有关志愿者管理,按照北京志愿者协会管理规定,由北京志愿者协会进行统一管理;
(五)严格考勤管理。坐班志愿者要求保证准时上岗,不得擅自迟到、早退。志愿者若因故不能到岗,应提前一天向主管部门负责人告假;
(六)志愿者严禁借用“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名义,进行盈利活动的行为;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行为。
五、考核
(一)由办公室人事干部负责志愿者的考核工作;
(二)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1.考核方式:采取内部民主评议方式,对志愿者工作提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2.考核标准:从工作态度、工作时间、工作质量等方面对志愿者工作进行鉴定;
3.表彰奖励: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典型个人和典型事例进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4.违纪处理:对于不服从岗位安排、擅自离岗、怠工者,以及服务期间有重大失误者等,可根据程度给予批评、口头警告,劝退等处罚。
(三)服务期满后,对志愿者进行鉴定,填写考核鉴定表。
六、退出
(一)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可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机构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安排;
2.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机构造成不良影响;
3.利用志愿者的名义或标识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
4.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达不到工作要求。
(二)志愿者志愿服务期满自动结束志愿服务,欲增加服务期志愿者,经考核合格,可与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续签服务协议。
(三)志愿者完成志愿服务工作,要与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交接工作及物品,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以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志愿者离开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要保守在服务期间获悉的隐私和秘密,维护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形象和权益。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人事的任免、奖惩、薪酬管理办法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河北省希望工程办公室隶属于团省委,是参照执行公务员法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
有关人事关系、考核、任免、奖惩、工资薪酬、及调动等,按照省财政厅、公务员奖励规定及团省委相关制度执行。
其中,借用人员签订借用合同,相关事项按合同执行,涉及任免、奖惩、薪酬按原工作单位规定执行。临时人员的聘用,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相关事项按合同执行。